第十四条

有效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疫情确认程序,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完善疫情测报预警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内流行病学监测与调查,掌握相关基础情况,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疫情。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