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七条已废止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十日内完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签收。承办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自行转办。交办单位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另行交办。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