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六条已废止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闭会期间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交办。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