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牟取个人利益。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涉及具体招标投标、产品推介等经济活动的;
(四)涉及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的;
(五)属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
(六)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意见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