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牟取个人利益。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涉及具体招标投标、产品推介等经济活动的;

(四)涉及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的;

(五)属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

(六)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意见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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