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一条已废止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收集、确认、登记和录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的工作机构负责、各代表团工作人员协助;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所列事项之一的,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并告知代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