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林业、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信、民族宗教、公安、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农业、旅游、城市管理、文物、综合行政执法、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