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山体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承包人、使用人等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履行看护山体免遭侵占、破坏的义务,接受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