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山体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承包人、使用人等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履行看护山体免遭侵占、破坏的义务,接受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