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

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山体保护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和工作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山体保护属地管理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山体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