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章 食品小经营店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从事餐饮服务的小经营店,其粗加工、烹饪、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原材料贮存等场所应当有明确区分,加工生食、熟食的用具和容器应当分开使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