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章 食品小摊点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小摊点备案卡,并将小摊点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卡应当载明小摊点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办理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