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水城河的义务,对损坏设施、污染水体、破坏绿地等危害水城河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水城河保护与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