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城河保护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各界、个人捐资或者投资参与水城河的治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