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水城河流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