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水城河流域实行统一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城河保护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构,健全综合管理机制;监督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城河的保护与管理职责。
水城河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城河的保护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利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城河河面及两岸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滨河绿地的保护与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的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林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城河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