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