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有本条例第三十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有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