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滨河绿地的保护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水城河绿线范围内的用地,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及设计规范进行绿地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开发建设。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滨河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