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水城河滨河绿地保护与管理范围内的园路、绿化、管网、照明等市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政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内与管理单位办理交接。不符合工程质量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整改合格后办理交接。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