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应当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计划并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