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对水城河干流和支流的水环境进行监测,编制水环境质量公报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