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生活污水经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回补水城河。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