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水城河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排指标,会同发展改革、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流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