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水城河干流、支流实行生态流量保障制度。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实施水城河生态流量保障措施,组织编制水库建设规划,建设完善给水系统、排水系统、中水回用系统。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区别汛期和非汛期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时段,维持水城河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