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水城河河道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服从水城河流域规划,符合城市防洪标准,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和水质清洁。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