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贯彻执行国家相应规范标准,保障妇女的基本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港口、大型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和公共卫生设施,合理配备女性厕位。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