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八条有效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在公共服务场所发生性骚扰时,受害妇女有权向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求助,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受害妇女,保存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