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在公共服务场所发生性骚扰时,受害妇女有权向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求助,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受害妇女,保存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