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三条有效农产品生产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三)收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四)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