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二条有效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以及农产品收获日期等事项,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