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农产品生产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收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

(四)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