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四条有效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规定,取得、出具农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销)货凭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