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等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档案。种植大户的认定标准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