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等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档案。

种植大户的认定标准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