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以及农产品收获日期等事项,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