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第十六条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站)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或者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