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换领无线电台(站)执照。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