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第十七条有效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换领无线电台(站)执照。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