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站)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或者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