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第十五条有效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取得无线电台(站)执照。在跨设区的市设置、使用通信和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在设区的市设置、使用通信和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派出机构实施许可。申请人同时提出无线电频率使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合并受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