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九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一)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二)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三)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扩大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