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对先行登记的证据进行保存时,执法人员应当会同当事人或者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