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开矿、采石、挖砂、取土、非抚育和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等可能影响地下水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