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开矿、采石、挖砂、取土、非抚育和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等可能影响地下水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