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居民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