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居民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