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有关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