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有关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