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生水体污染事故,取水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