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生水体污染事故,取水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