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备。

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处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