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水务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 饮用水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建设项目对饮用水水资源造成影响;

(三)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四) 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情况。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