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市环境保护、水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的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档案。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