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 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四) 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