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 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 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