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